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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全龙与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全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李全龙,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景大厦。法定代表人任晓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龙诉被告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全龙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