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罗敏好与杭州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好,杭州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15号原告罗敏好。被告杭州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娟。委托代理人李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敏好诉被告杭州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敏好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罗敏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敏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敏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