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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玉峰与XX利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峰与被申请人XX利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5)长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任玉峰于2006年4月10日申请我院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利所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陕AA79**号美洲豹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尚未理赔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金贰万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整(251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