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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袁志有与王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有,王加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19号原告袁志有,男。被告王加泽,男。本院审理原告袁志有与被告王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声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其他诉讼费148元,合计266元,减半收取133元,保全费88元,共计221元,由原告袁志有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哈再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