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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钱清镇人民政府与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杭绍工艺敷料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539号原告绍兴县钱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法定代表人谢兴长,镇长。被告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法定代表人高国兴,董事长。被告绍兴县杭绍工艺敷料厂,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法定代表人沈连夫,厂长。本院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2000)绍经初字第19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现因原告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两被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