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永宁与洪永珍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宁,洪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宁。被执行人洪永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洪永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永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洪永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予以扣留,直接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或直接由权利人王永宁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