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茅德明与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德明,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茅德明。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原告茅德明诉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德明诉称,从2002年10月起原告就在被告食堂做厨师工作。从2005年9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6年3月8日,原告辞职,被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0,960元。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8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打印件)一份,内容为:被告未发放员工茅德明自2005年9月起至2006年2月止的工资12,000元及2005年高温费380元,扣除个人借款2,000元,共计10,380元,以上金额中工资需扣除个人所得税。欠条特别载明,原告本人在“以上金额确认无争议”后签名。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未到庭参加,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约清偿债务,逾期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所欠工资为10,960元,应包括2006年3月1-8日的工资,但经双方确认的金额为10,380元,不包括2006年3月1-8日的工资,因此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茅德明欠款10,380元。案件受理费448元(缓缴),由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