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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与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美托传媒信息有限公司,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绍中行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美托传媒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昌安家宜花园*幢***室。法定代表人:周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雅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城分局。法定代表人:马炳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志平、梅云。上诉人绍兴市美托传媒信息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市美托传媒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娴及委托代理人盛雅欢,被上诉人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城分局委托代理人钟志平、梅云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市美托传媒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美托传媒信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美托传媒信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