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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爱云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云,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为正,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存款人民币176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