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上诉人韦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支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