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余勤与蔡雪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勤,蔡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32号原告余勤。被告蔡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勤诉被告蔡雪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勤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余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原告余勤负担。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