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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29号原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炳钧。被告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秋美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郦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天翔纺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