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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7-03-1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与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官金。委托代理人徐浩程。被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云飞。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原告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为与被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浩程、被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小区屋面漏水维修,但随后被告一直迟迟不予归还所借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依旧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函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款30000元是事实,该款也在被告处。但整个小区业主还欠被告物管费140000元,三年的经营用房110000多元。被告给原告发过函,但原告均没有给被告落实,楼道粉刷从2005年到现在,原告也没有审批,对产生的5000元费用,原告也未给被告答复过。原告把这些事情处理好,被告会归还30000元借款的。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公告一份,证明维修项目经过业主征求意见。2、耀江福村楼道、防盗门窗翻修施工协议一份,证明申请维修基金原告没有配合,导致业主物管费不交。3、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二份,证明申请维修基金原告没有配合,导致业主物管费不交。4、施工证明一份,证明楼道粉刷的前期准备工作款项5000元已产生,但维修基金原告没有配合审批。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4,原告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的异议成立,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4年12月20日,被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需暂借原告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暂付小区屋面漏水维修工程款30000元,待该维修款落实后归还。现该维修款经申报,有关部门已分两次将30000元拨给被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被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将该款归还给原告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由于被告在有关部门维修款落实支付后未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耀江福村业主委员会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