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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7-03-1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传国建与吴钧、吴银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传国建,吴钧,吴银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传国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洪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银桥。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祖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舟鹏。上诉人传国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传国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传国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传国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2575元,减半收取1287.5元,实支费50元,合计2337.5元,由上诉人传国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