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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7-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与苟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苟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74号原告XX,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苟鹏,男,28岁,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XX诉被告苟鹏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