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7-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与苟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苟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74号原告XX,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苟鹏,男,28岁,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XX诉被告苟鹏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