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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7-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与绍兴新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绍兴新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兴路。法定代表人薛丕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鸣杰、徐虹,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新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添才,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新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新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新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