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平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青岛海诺制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诺制水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平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青岛海诺制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同和工业园圣达路13号。法定代表人:崔春卫职务:总经理。被告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潍坊昌乐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青岛海诺制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诺制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青岛海诺制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