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7-03-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程华与方伟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方伟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程华。委托代理人章宏文。被告方伟联。委托代理人张承进。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华与被告方伟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程华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叶元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