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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7-03-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程华与方伟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方伟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程华。委托代理人章宏文。被告方伟联。委托代理人张承进。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华与被告方伟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程华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叶元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