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07-03-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943)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临执字第1893号孙秀章、杨金英、杨方才、杨光宗申请执行周景荣、杨敬祥、张仁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秀章、杨金英、杨方才、杨光宗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88912.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景荣、杨敬祥、张仁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章、杨金英、杨方才、杨光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景荣、杨敬祥、张仁忠有可供执行的财���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执字第18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景荣、杨敬祥、张仁忠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章、杨金英、杨方才、杨光宗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元刚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