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灞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07-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875号本院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与孙筱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6)灞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文书第5页第1行“支行与被告王长有所签定的(2002)317号”应补正为“支行与被告孙筱莉所签定的(2002)317号”。审 判 长 孙桂芝代理审判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