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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7-03-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吴万章与王喜文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万章;王喜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阿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吴万章,男。 被告王喜文,男。 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章与被告王喜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章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万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元,其他诉讼费295元,合计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吴万章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多 洋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远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