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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07-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1227号本院二00七年元月十日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与李瑛、陕西省东方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6)灞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文书第7页第6行“支行与被告王长有所签定的(2002)237号”应补正为“支行与被告李瑛所签定的(2002)237号”。审 判 长  孙桂芝代理审判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