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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07-03-0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林琼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令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林琼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2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负责人:吴招程,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怡佳,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琼丽,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琼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琼丽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0718.23元、利息(截止2017年2月28日为人民币552.44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0718.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截止2017年2月28日为2103.83元,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分期手续费6352.08元,以上款项暂计总额为人民币49726.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龙卡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2007年3月信用额度1万,提升后的额度为15万合同相关约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约定: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相关使用指南及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2.无论是否激活卡片,甲方都应缴纳年费,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6.甲方在对账单规定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7.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条约定: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透支事实2013年10月25日起开始透支,2015年3月25日最后透支50.93元,该期间的透支情况详见交易明细,截至2017年2月28日,透支本金40718.23元、透支利息552.44元、滞纳金2103.83元、分期手续费6352.0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9726.58元。还款事实2012年10月18日还款1800元,2016年11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6723元,该期间的还款情况详见交易明细。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0718.23元透支滞纳、分期手续费2035.9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为552.4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0718.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琼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40718.23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透支利息为552.44元,自2017年3月1日起利息以40718.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2035.91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担176元,被告林琼丽负担86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林琼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卢芸芸人民陪审员陈宪人民陪审员陈潇雅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张骞力?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