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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07-03-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知虎与被告尚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知虎,尚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张知虎,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尚红艳,女,36岁。(未到庭)原告张知虎与被告尚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知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红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知虎诉称,被告欠我货款13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清结货款。被告尚红艳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9月至2006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凉皮。2006年6月19日,被告尚红艳向原告张知虎出具欠条言明,尚欠原告13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无果,于2006年12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系其自愿所为,且未悖法律,故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其书写的欠条为凭,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清结债务,原告之主张有据,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张知虎与被告尚红艳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2、被告尚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知虎欠款人民币13000元整。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肖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