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杭西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7-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柳世利与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升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世利,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杭西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柳世利。被告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安春。委托代理人朱东宇。委托代理人罗丹。被告陈锦升。委托代理人朱东宇。委托代理人罗丹。本院受理原告柳世利诉被告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升债务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答辩期间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白鹤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富阳市西堤南路77号;陈锦升的户籍所在地虽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转塘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8-3号秀水阁,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锦升的户籍所在地虽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转塘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8-3号秀水阁,对此有当地基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证。被告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白鹤村,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本院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瑛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