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7-03-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苏忠与沈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苏忠,沈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金苏忠。被告沈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苏忠诉被告沈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苏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苏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