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7-02-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杨春燕与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燕,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宋绍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正樑。上诉人杨春燕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春燕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春燕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春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杨春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