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永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7-02-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永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于永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西信昌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信昌村。2006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及门诊楼,从严仕梦、樊伟衣服口袋内盗窃现金4600余元,挥霍一空。2006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临汾市人民医院住院部,盗窃秦国庆现金2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永济市人民医院进行盗窃,当其走到住院部楼一层妇产科后窗户时,发现第三个房间的窗户没有插住,便推开窗户,用竹棍将南侧床上严某的上衣挑出,从口袋内盗得现金2600余元。(二)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永济市人民医院,在门诊楼一楼趁樊某睡着之际盗走其裤子口袋内的现金2000余元。(三)2006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到临汾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趁儿科病房秦某某熟睡之机,从其皮包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严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其在永济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被人盗走2000余元的事实。2、樊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其在永济市人民医院门诊楼被盗走2000余元的事实。3、秦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其在临汾市人民医院儿科病房被盗走2000余元的事实。4、现场指认记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三次盗窃的具体地点、方位。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三次盗窃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0月14日至2008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东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