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7-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7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吴改姓,吴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邢灵杰、严丽君。被申请执行人吴改姓,个体户。被申请执行人吴西光,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5号《关于西安市端履门街7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2月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吴改姓、吴西光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吴改姓、吴西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书面审��,本院认为,市拆办发(2007)5号《关于西安市端履门街7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5号《关于西安市端履门街7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王育英审判员 彭晓梅审判员 梅宏枝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