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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7-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德士净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德士净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359号原告西安德士净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马克俭,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春波,女。被告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声悟,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跃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德士净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德士净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德士净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德士净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西安德士净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4元。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