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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7-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淑惠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惠,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378号原告魏淑惠,个体经营户,西安市碑林区腾辉建材物资批发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张萍。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淑惠与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淑惠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淑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魏淑惠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