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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7-02-0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蒋金彪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彪,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下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蒋金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霍建明、陈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负责人倪复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剑锋、沈永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负责人张山明。本院受理原告蒋金彪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房地产交易履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过户的均是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移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现该不动产的所在地在浦江,应由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依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丹鹰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