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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7-02-0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新选与王金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选,王金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张新选,男,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长安县。委托代理人连江海,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金虎,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张新选诉被告王金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选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