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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7-0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骆春来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骆春来,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顺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春来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春来撤回起诉。诉讼费3365元,由原告骆春来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