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7-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1、李某与牛某、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某,牛某,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王某1,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文理学院退休教师,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李某,男,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一医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王某1之夫。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一笑,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1、李某之子。被告牛某,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师范大学幼儿园退休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某2,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85中学司机,住址,系牛某之夫。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李嘉,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李某与被告牛某、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李某于2007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军义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