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995-6号
裁判日期: 2007-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海星与施一峰、庞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星,施一峰,庞志强,施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995-6号原告王海星。被告施一峰。被告庞志强。被告施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星诉被告施一峰、庞志强、施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星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星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885元,由原告王海星负担2942.5元,退回原告王海星294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40元,由原告王海星负担。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