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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7-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志强与被告王波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志强;王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77号原告肖志强,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德,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王波,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强与被告王波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志强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肖志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