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7-02-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周某乙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生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上诉人周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甲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2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