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7-02-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余群生与薛从兴、徐向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从兴,余群生,徐向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从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群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勤。上诉人薛从兴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薛从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从兴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从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945元,由上诉人薛从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