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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7-02-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余群生与薛从兴、徐向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从兴,余群生,徐向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从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群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勤。上诉人薛从兴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薛从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从兴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从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945元,由上诉人薛从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