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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法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07-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荣厘与泰顺县万排乡茂竹园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厘,泰顺县万排乡茂竹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胡荣厘。被执行人泰顺县万排乡茂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本县。法定代表人谢景助,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泰法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泰顺县万排乡茂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11月5日前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胡荣厘工程款3812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50元。但被执行人泰顺县万排乡茂竹园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泰顺县万排乡茂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在泰顺县仕阳农村信用社有一储蓄帐户,内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泰顺县万排乡茂竹园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泰顺县仕阳农村信用社储蓄帐户上存款44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景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