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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鱼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7-02-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程秀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程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鱼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强书锋,经理。被执行人程秀元,男,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06)鱼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程秀元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程秀元所有的TCL王牌NT25A11型彩色电视机一台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峰祖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