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宁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7-02-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永辉与胡腊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宁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胡永辉,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宁城北路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曹国宝。被告胡腊梅,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辉与被告胡腊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78元,其他费用833元,投递费20元,合计人民币3631元,由原告胡永辉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