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民一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07-02-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祝招娥与黄祖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招娥,黄祖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823号原告祝招娥,农民。被告黄祖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招娥诉被告黄祖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招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招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祝招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