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07-02-2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高胜祥与姚国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祥,姚国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1283民初373号原告:高胜祥,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永富镇福伦村*组。被告:姚国芳,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伦河镇护伦村*组。原告高胜祥诉被告姚国芳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胜祥要求与被告姚国芳离婚,婚生女孩高文文随被告生活。原告高胜祥与被告姚国芳于199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长女高文文(1999年4月6日出生)。近几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频生矛盾,且又不能互谅互让,经常口角打架,致使夫妻感情不睦。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胜祥与被告姚国芳离婚;二、婚生女孩高文文(1999年4月6日出生)随被告生活,被告放弃其抚养费的请求权;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坐落于海伦市伦河镇护伦村6组)归被告所有,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50000.00元(欠姚春珍),由被告负责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胜祥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宝辉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