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7-02-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葛瑞校与骆以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瑞校,骆以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74号原告葛瑞校,被告骆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瑞校诉被告骆以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瑞校于200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葛瑞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瑞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计444.5元,由原告葛瑞校负担。审判员  叶丽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