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07-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任荷珍与沈国尧、沈国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荷珍,沈国尧,沈国珍,沈国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任荷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尧。被告沈国珍。被告沈国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广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荷珍诉被告沈国尧、沈国珍、沈国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