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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07-02-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任荷珍与沈国尧、沈国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荷珍,沈国尧,沈国珍,沈国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任荷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尧。被告沈国珍。被告沈国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广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荷珍诉被告沈国尧、沈国珍、沈国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