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新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7-02-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协达公司机电仪表销售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西安市协达公司机电仪表销售处,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步,经理。申请人西安市协达公司机电仪表销售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法人原始股票确认单(原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法人股一万股,起止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共100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市协达公司机电仪表销售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