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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7-02-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李永强。委托代理人方立迪。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委托代理人何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李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