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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07-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丽君与徐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金丽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徐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丽君诉被告徐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丽君以本案所涉纠纷已与被告徐海全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丽君撤回对被告徐海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