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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7-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国炎。被告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建良 微信公众号“”